各区、市团委,经济开发区团委,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团委,市直各单位团组织:
为加强青年文明号创建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青年文明号质量,按照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要求,结合随州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随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更好地指导全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有效开展。现将修改后的《随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随州市委
2009年2月24日
随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年文明号创建管理工作,推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使创建活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湖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建设、管理和服务中创建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职业道德、具备过硬岗位技能、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
第三条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着眼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营造健康向上的机关和企事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利益。
第四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信用、效益、服务观念,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无私奉献,为建设“四个随州”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青年集体中人数不少于3人(含3人),且35岁以下青年不低于60%,原则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青年集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青年集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具备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突出;
4、在工作中表现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在本行业(系统)取得突出成绩,创造出较高的经济、社会和人才效益,得到各级党政领导肯定,受到群众和服务对象的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5、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6、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团结凝聚团员青年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并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的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7、青年集体主要负责人或号长参加青年文明号岗位培训;
8、建立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档案,相关资料齐全并由专人负责和保管。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六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原则上,各行业(系统)和地方均采取层级推报制度,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一年以上的集体,才有资格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必须在省级青年文明号中推荐。
第七条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把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分自行公示和集中公示。凡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必须从申报之日起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集体的创建情况,公示不少于10天;集中公示由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将所有候选集体名单集中在公众媒体(报纸、网络等)上公布,公示不少于7天。对未进行自行公示的申报集体,将取消其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
第九条全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根据推荐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市各行业各系统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岗位和工程,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条凡申报省级、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须经团市委审核后方可向上申报。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市级青年文明号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由团市委下发文件对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十二条各行业(系统)、地区、单位对已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和集体成员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将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奖励与集体成员的评选评优、晋级晋职、学习深造等方面挂钩,纳入本单位奖励体系。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应作为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三条各级青年文明号评选活动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各行业(系统)、地区、单位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积极营造有利于创建活动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市级青年文明号每两年集中考核一次,符合标准的,由团市委继续认定为青年文明号;没有被继续认定的集体,青年文明号称号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五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制定的创建标准;
3、党政领导重视,将创建工作列入党政工作日程,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软硬件建设良好;
4、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性强,业务精通,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5、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方案,建立一套优质服务、科学管理的机制,做到活动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制度、有资料、有记载、有档案、有总结、有宣传、有实效。
6、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群众投诉事件。
第十七条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十八条市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由团市委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市级为480mm×300mm,市级以下为480mm×270mm。
第十九条凡青年文明号集体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班子成员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第二十条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并由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收回牌匾。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
第二十一条各行业(系统)、地区、单位团组织要加强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管理,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集中检查,在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团市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对省级青年文明号、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监督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代为行使,对不符合省级、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的集体,可以建议撤销其该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各区(市)对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团市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